(2015)双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运素春与范世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素春,范世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运素春。被执行人范世堂。申请执行人运素春与被执行人范世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运素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运素春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