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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7-1号本院2015年5月7日对原告端木丽诉被告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7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调解书中第1页倒数第2行中“减半收取计800元”应改为“减半收取计400元”。审 判 员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丽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