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7-1号本院2015年5月7日对原告端木丽诉被告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7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调解书中第1页倒数第2行中“减半收取计800元”应改为“减半收取计400元”。审 判 员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丽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