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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陈建运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华,陈建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华,居民。被执行人陈建运,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庆华与陈建运侵权纠纷一案中,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临民再字第76号裁定书将该案审判案件发回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重审并撤销平邑县人民法院原(2010)平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原(2011)临民一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