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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徐XX与徐XX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徐XX,男,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XX,男,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XX与被执行人徐XX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外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