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凤荣与韩继坤、唐山市元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荣,韩继坤,唐山市元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张凤荣。被告:韩继坤。被告:唐山市元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东道60-11-18.曹妃甸中小企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辉,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何中晓,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洪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荣诉被告韩继坤、唐山市元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凤荣自负。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