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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颖与郑有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郑有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李颖。被告:郑有铎。原告李颖与被告郑有铎为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颖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