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银标与吴银标、施秀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银标,施秀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绿都世贸广场市心中路819号6层。法定代表人陈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盛娴,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银标。被告施秀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银标、施秀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