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精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伍雄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苏州精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379号。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耀禹,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伍雄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忆升路388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左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精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伍雄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精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878元,减半收取993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