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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三台县北坝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庆国,三台县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三台县协和乡村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国、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因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分割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被告陈辉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5年6月30日在三台县协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0日生育女孩杨某甲。与家庭其他成员在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花园购买住房1套。因纠纷,张某某于2015年4月起诉来院,要求与杨某某离婚。案经开庭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据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杨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乾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