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王某,教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唐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辛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