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已同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侯玉山人民陪审员 刘云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