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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已同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侯玉山人民陪审员  刘云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