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和新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和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61号原告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芸华,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和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山。原告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新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