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4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钦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俭人民陪审员  黄凤君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