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福满家饲料有限公司与杜万设、何秋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福满家饲料有限公司,杜万设,何秋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南宁市福满家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南梧路213号。法定代表人:许克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阚泽民,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万设。被告:何秋冬,系被告杜万设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福满家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万设、何秋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本案饲料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福满家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福满家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景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蕊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