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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凤池与玄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池,玄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杜凤池,男,61岁。被告玄桂明,男,33岁。原告杜凤池与被告玄桂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凤池、被告玄桂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凤池诉称,2014年3月22日,被告向我借款36000.00元,当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我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因我现在患有脊髓空洞症,马上进行手术,需要资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6000.00元。被告玄桂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偿还,我只能尽量张罗,到2015年12月1日肯定能还上。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患有脊髓空洞症,马上进行手术,需要资金。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并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一枚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告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玄桂明偿还原告杜凤池借款36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玄桂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