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号请执行人:唐巧生,男,19*年*月*日生,住柳州市盛天龙湾*号。身份证号码:45********。被执行人:陈其林,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本院在执行唐巧生申请执行陈其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4180元及利息,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元,申请执行费581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