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范晓敏与被告河南昌昇实业有限公司、沈丘县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敏,河南昌昇实业有限公司,沈丘县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范晓敏,女,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昌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亚脊,该公司经理。被告沈丘县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亚脊,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范晓敏与被告河南昌昇实业有限公司、沈丘县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晓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晓敏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00元,由原告范晓敏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军审 判 员  倪善心审 判 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