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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万章,桂治强等与严兵婚姻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治强,桂万章,何守闻,严兵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904号原告桂治强,男。原告桂万章,男。原告何守闻,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平原,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齐,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治强、桂万章、何守闻诉被告严兵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治强、桂万章、何守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桂治强、桂万章、何守闻承担。审 判 长  李 飞人民陪审员  胡国明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依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