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珊与游燕华、吴运强、吴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珊,游燕华,吴运强,吴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11-1号原告吴珊,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游燕华,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运强,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璐萍,女,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珊诉被告游燕华、吴运强、吴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游燕华、吴运强、吴璐萍名下价值人民币1102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游燕华、吴运强、吴璐萍价值人民币11028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吴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叶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琴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