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启才与郭华昌、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才,郭华昌,陈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郭启才,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工程技术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郭华昌,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陈春英,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启才与被告郭华昌、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华昌名下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路金象街658号世纪名苑1幢3梯1605室房屋一套,不准办理过户手续,查封被告郭华昌名下的坐落于上杭县紫金南路小区安置房2#-6-302房屋一套、2-10车位一个、2-44杂物间一间,不准办理过户手续,保全金额为6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启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华昌名下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路金象街658号世纪名苑1幢3梯1605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3012**号),禁止办理过户手续;二、查封被告郭华昌名下坐落于上杭县紫金南路小区安置房2#-6-302房屋一套、2-10车位一个、2-44杂物间一间[证件编号:(2011)112312),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郭启才负担。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