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赵胜秋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胜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胜秋,男,汉族,1994年8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胜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尚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6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胜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赵胜秋与李路峰、司言明、周世贵(均另案处理)在尚志市石头河子镇星月KTV歌厅唱歌时,李路峰因点歌与被害人兰立明发生争吵,兰立明走出歌厅后,李路峰与司言明、周世贵、赵胜秋随后走出歌厅,李路峰将兰立明摔倒在地,并用脚踢、踹兰立明的头部等处,司言明、周世贵、赵胜秋也对兰立明进行殴打,致兰立明系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属于Ⅰ级伤残。2013年9月7日,兰立明因颅脑损伤死亡。李路峰于2012年9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司言明于2012年9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周世贵于2012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因赵胜秋及三同案犯的危害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李路峰方、司言明方、周世贵方、赵胜秋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兰某某、汪淑香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3500元整。其中由李路峰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10000元;由司言明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10000元,除兰立明治疗期间司言明方已先行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90000元尚应由司言明方一次性付清;由赵胜秋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10000元,除兰立明治疗期间赵胜秋方已先行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90000元尚应由赵胜秋方一次性付清;由周世贵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53500元,除兰立明治疗期间周世贵方已先行支付人民币3500元,余款50000元尚应由周世贵方一次性付清。被害方表示谅解,兰某某、汪淑香申请法庭对李路峰、司言明、周世贵、赵胜秋减轻处罚。赔偿事项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2年9月16日7时55份,尚志市公安局石头河子镇派出所接到石头河子镇燎源村人兰某某报案称:其儿子兰立明于2012年9月15日晚23时左右在石头河子镇星月歌厅外被人打伤,伤情严重。犯罪嫌疑人李路峰、司言明于2012年9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25日将犯罪嫌疑人周世贵抓获。2、被告人户籍证明:赵胜秋的出生日期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3、尚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兰立明的损伤属重伤,属Ⅰ级伤残,伤后十二个月后可行医疗终结。2013年9月7日,兰立明因颅脑损伤死亡。4、尚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情况。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案发现场兰立明被殴打情况。6、证人董某某证言:2012年9月15日晚7时许,李路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星月歌厅和他们一起玩,我在8点10分去的,看到李路峰等人在唱歌,我就没和他们坐在一起。兰立明拿几瓶啤酒放到一个空桌上让我过去,我就和他喝了几杯就上别的桌了。11点多,我听到有人在吵,我就站起来回头看了一眼,看到李路峰和兰立明等人发生了争执,我给他们劝开了。兰立明到我桌喝了两杯酒,我说他喝多了,让他回家,就给送到了歌厅门口让他回家,我就进屋了。过了大约五分钟,他又回来了,我就让兰立明的朋友骆海涛送他回家,骆海涛把他送到歌厅门口就回来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和骆海涛走出歌厅门口,看到兰立明在地上躺着,我就把兰立明扶起来了,看到他的头部和脸部有伤,我问谁打他了,他说没有,我又问他是不是摔的,他没说话,我就说喝这么多别在这了,赶紧回家吧,我就和骆海涛回歌厅了。7、证人彭某某证言:2012年9月15日晚22时许,李路峰、司言明、赵胜秋、周世贵还有一个叫强强的人到我家的星月KTV玩,他们进屋后就坐在靠门口的那张桌子,随后兰立明和董宏禹也进入了歌厅坐在吧台边上的桌子。我给李路峰那桌上了一打啤酒和几个果盘,给兰立明那桌上了五瓶啤酒。过了一会兰立明拿麦克风叫李路峰到他那桌,李路峰就过去了,然后李路峰过来对我说,让兰立明先唱,我就给兰立明放了音乐,兰立明唱了一会就不唱了,直到歌曲放完,之后李路峰那桌就有人点歌,音乐刚放兰立明就让我把音乐关了,我就把音乐停了,我看兰立明没再说话我就继续放音乐,兰立明又不让我放,这时李路峰就骂兰立明,让兰立明给他点面子,我看李路峰和兰立明要凑到一起,我就让他们把李路峰拽到我家的包厢里,过了一会李路峰出来我就说谁都不要唱歌了,我放了首的士高,李路峰和兰立明他们跳了一会,我就让董宏禹去送兰立明,董宏禹没去,之后我就看见兰立明和骆海涛从我家出去了,出去一段时间后骆海涛回到了我家。8、证人兰某某证言:2012年9月15日下半夜1点多,我在大棚里住,3点钟左右,我妻子喊我说我儿子说头痛,还吐了,我就找车把我儿子送到亚布力镇医院,拍片说脑子里出血了,我们又把我儿子拉到亚布力林业局职工医院,在那做的手术,10月5日转到哈尔滨农垦总医院。听我妻子说,我儿子是15日半夜1点多回来的,我妻子问她在哪喝的酒,他说是骆海涛送他回来的,他进屋就趴炕上了,过了一会他就说头痛,我妻子就赶紧喊我了。9、同案人李路峰供述:2012年9月15日晚22时许,我和赵胜秋、王强、司言明到石头河子镇星月KTV歌厅玩,过了一会周世贵也来了,我们就坐在同一个桌上了。我看见兰立明在别的桌喝酒,然后赵胜秋唱歌,兰立明拿着另一个麦克风,喊谁唱得那么难听,我拿着赵胜秋的麦克风到兰立明面前,说我唱的,怎么了,兰立明就问到底谁唱的,我说我唱的,他没说什么。过了一会,我们去蹦迪了,兰立明过来搂我脖子,把我搂到卫生间,说我那桌有个哥们不给他面子,我说不能,谁不给他面子我都不愿意,他说那就行,我就回桌喝酒去了。过了一会赵胜秋唱歌,兰立明让我换歌,我说再等两分钟就唱完了,唱完就换,兰立明说不行,马上换,我说不行,他就骂我,我也骂他,我俩就吵起来,我俩就被各自桌上的人拉走了。后来我出KTV上厕所,发现兰立明也在,他看到我就骂我,我也骂他,我要过去打他被别人拉开了,我俩就都进屋了。过了大约十多分钟兰立明出去上厕所,我在门口那站着唱歌,我就跟出去了,我让他过来,他过来问我怎么着,我就上去搂他脖子把他搂倒在地,当时兰立明头朝北躺在地上,我向他头部踢了五脚骑在他身上,这时司言明、赵胜秋、周世贵都过来对兰立明拳打脚踢,我们四个人又把兰立明打得头朝南躺在地上,当时他们三个打的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有打身上,也有打头部的,然后我踩着他脑袋,问他死没死,没死起来,之后踩着他身子迈过去,拿着拖鞋打了脸部三下,我穿上鞋我们几个就进歌厅了。又过了大约十分钟我在屋里拿了三个啤酒瓶出去了,看见董宏禹、骆海涛在兰立明跟前站着扶着他,我在离兰立明半米的地方往地上摔了三个啤酒瓶子,然后我就进屋了,凌晨一点多我回旅店睡觉去了。10、同案人司言明供述:2012年9月15日晚23时许,我和李路峰、赵胜秋、王强到星月KTV玩,进了歌厅半小时后周世贵来了坐我们桌。兰立明和他的两个朋友在里面喝酒,他当时喝多了,让李路峰过去喝酒,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李路峰和兰立明吵起来了,我们给拉开了。兰立明还在他们桌上骂李路峰,被他的两个朋友拉到外面去了,我和王强在里面唱歌,看见李路峰出去了,我和赵胜秋出去了,看见李路峰和兰立明在对骂要打仗,被我和赵胜秋拉开,我们都回屋了。过了大约五分钟,兰立明出去上厕所,李路峰跟出去了,我和赵胜秋、周世贵都出去了,我和李路峰、赵胜秋把兰立明围在中间,李路峰和兰立明俩吵了两句,李路峰上去搂着兰立明脖子把兰立明搂倒了,兰立明头朝北倒在地上,我和周世贵在西面,李路峰和赵胜秋在东面,对兰立明拳打脚踢,我就踢他后背和屁股,踢了大约六七脚,周世贵踢兰立明头部后背和屁股,李路峰踢兰立明头部和腰部,赵胜秋踢兰立明腰部和屁股,他们踢了几脚我记不清了,当时把兰立明打得头朝南在地上躺着,李路峰踩着兰立明脑袋问他是不是装死,然后用黑色人字拖鞋打了兰立明的脸部两三下,我们看兰立明躺着不动了就进屋了。过了二十分钟歌厅老板娘过来问外面怎么躺个人,李路峰说不知道,兰立明的朋友就出去了,兰立明自己起来在那站着,对李路峰说让他明天等着,兰立明自己回家了。我玩到凌晨一点多和赵胜秋一起走的。11、同案人周世贵供述:2012年9月15日晚10点多,我和董宏禹到星月KTV去玩,我和董宏禹、李路峰、司言明、赵胜秋、王强一桌,兰立明和我不认识的人在另外一桌。刚玩了一会,在歌厅屋里李路峰和兰立明因为点歌的事就吵了起来。过了一会,兰立明去歌厅外面这时李路峰也跟着出去了,喝酒时李路峰对我说如果兰立明再惹我们就打他,所以李路峰看见兰立明出去就跟出去了,我和司言明也出去了,兰立明在外面撒尿,这时李路峰走到兰立明面前就打了他一个耳光,接着李路峰搂着兰立明脖子把兰立明搂倒了,当时兰立明倒地后头朝歌厅门口,我就跑过去用脚踢兰立明脑袋和腰部,司言明和赵胜秋也都上去踢打兰立明,打了一分多钟我和司言明、赵胜秋就不打了,这时李路峰脱下拖鞋打兰立明的脸,边打边骂,问兰立明服不服,当时兰立明被打的说不出话来,李路峰看兰立明不说话,就用拖鞋打兰立明几下,起来就进歌厅屋里了。我们玩到快两点就都回家了。12、被告人赵胜秋供述:2012年9月15日晚10点多,我和李路峰、司言明、王强一起去星月KTV唱歌,过了大约半小时周世贵和董宏禹来了,周世贵在我们这桌坐着,董宏禹到兰立明那桌坐着了。玩了一会李路峰与兰立明不知道因为什么吵起来了,被老板娘劝开了,又过了一会他俩因为点歌又吵起来,我们给拉开了。兰立明在别的桌喝多了,让他们同桌的人劝出去了,李路峰也跟着出去了,他和兰立明吵起来,我们又给劝开后就都进屋继续玩了。过了一会兰立明又出去了,李路峰先出去的,我和周世贵、司言明也出去了,周世贵站在台阶上,我和司言明、李路峰把兰立明围在中间,李路峰就问兰立明给不给他面子,兰立明就骂他,接着李路峰打了兰立明一个耳光,搂着兰立明的脖子把他兰立明摔倒在地,当时兰立明头朝北,李路峰骑在兰立明身上,我隔着李路峰打了兰立明胸口五拳,我们把兰立明打得头朝南躺着,我踢兰立明身上六七脚,其中一脚踢在他脑袋,踢在什么部位我记不住了,司言明和周世贵也是用脚踢兰立明身上,打完以后李路峰蹲在地上拿起拖鞋向兰立明脸打了几下,之后我就进屋了。大约过了几分钟,李路峰拿一个啤酒瓶子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这时兰立明站起来了,董宏禹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兰立明身边扶着他,李路峰拿着啤酒瓶子要打兰立明,被我拉住了,李路峰当着兰立明的面把啤酒瓶子摔在地上,接着进屋又拿了两个啤酒瓶子出来摔在地上,然后就进屋了。凌晨1点多,我和司言明就回家了。13、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赵胜秋方、李路峰方、司言明方、周世贵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兰某某、汪淑香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3500元整。扣除司言明、周世贵、赵胜秋已先行支付的赔偿款43500元,被害方收到赔偿款人民币34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胜秋伙同李路峰、司言明、周世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胜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赵胜秋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自愿认罪,故对赵胜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赵胜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明显错误,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赵胜秋与同案李路峰等人均同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审法院认定赵胜秋从犯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审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宣告缓刑,属量刑不当。再审中,原审被告人赵胜秋无辩解。经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相一致。另查明,原审被告人与被害方再次达成赔偿协议,原审被告人再次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被害方对原审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胜秋伙同李路峰、司言明、周世贵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伤后358天死亡,赵胜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抗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在论理部分认定被告人赵胜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明显错误,抗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的起因,赵胜秋的行为及地位、作用,赵胜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且原审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再次赔偿被害人亲属,能够认罪、悔罪,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系从犯,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原审判决对赵胜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博审判员 王福民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