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忠桂,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0年12月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