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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忠桂,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0年12月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