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立民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建安与石屏县人民法院、牛文平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立民不字第1号起诉人王建安,男,194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王建安的起诉状。王建安起诉要求判令石屏县人民法院归还2005年被石屏县人民法院查封的石屏县亨奇豆乳粉厂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并要求追究原石屏县人民法院院长牛文平的责任,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封财产错误,要求归还被石屏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并追究石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王建安也未能提供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其也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建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玉琼审 判 员 李 吉代理审判员 罗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小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