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伟与程文钦、宴定松、张小硕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程文钦,宴定松,张小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何伟,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镇巴县兴隆镇,农民。被告程文钦,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河西路,农民。被告宴定松,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农民。被告张小硕,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兴隆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与被告程文钦、宴定松、张小硕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三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对被告程文钦、宴定松、张小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2000元,由原告何伟承担。审判长 杨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