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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伟与程文钦、宴定松、张小硕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程文钦,宴定松,张小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何伟,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镇巴县兴隆镇,农民。被告程文钦,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河西路,农民。被告宴定松,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农民。被告张小硕,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兴隆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与被告程文钦、宴定松、张小硕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三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对被告程文钦、宴定松、张小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2000元,由原告何伟承担。审判长  杨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