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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68号原告欧阳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