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68号原告欧阳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