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光永与被告云南省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威信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永,云南省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威信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27号原告何光永。被告云南省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威信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永诉被告云南省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威信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光永负担。审判员 夏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联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