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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传安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县荣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传安,李兴英,刘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俊,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县荣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安,男,汉族,大学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兴英,女,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家云,男,汉族,大学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本院(2013)通川民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传安、李兴英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五一花园房屋一套及位于达川区南外镇城市坐标的房产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传安、李兴英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五一花园房屋一套及位于达川区南外镇城市坐标的房产继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赠与、设置抵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谌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