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符建林与被告王双利债务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建林,王双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符建林,男.委托代理人武文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双利,男.原告符建林诉被告王双利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