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春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春耿,白秀青,薛长宝,薛春亮,薛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薛春耿,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白秀青。女,汉族,1958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薛长宝,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薛春亮,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薛洪河,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春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5月14日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4)陵商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5年1月至5月还款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5年1月至5月还款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