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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文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文彬。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7日,被告赵文彬与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形式承租现代车一台(车架号:LBEDMBNDOEZ084396),总租金276221.55元。其中起租租金47300元(已交纳),剩余租金228921.55元分36个月交纳,从2014年2月20日开始,至2017年1月20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赵文彬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尚拖欠原告到期租金57229.7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文彬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赵文彬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203486.11元并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文彬给付原告租金203486.11元及违约金52142.6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赵文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5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证据三、确认函,证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代被告赵文彬履行了付款义务;证据四、交款明细表1张及收款收据4张,证明被告还款情况;证据五、河北滦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函1份及邮寄单,证明原告曾以律师函的方式向被告催交欠款。被告赵文彬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告赵文彬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赵文彬(乙方)从原告(甲方)处以售后回租方式承租北京现代汽车一台,租赁期限为36个月,总租金为276221.55元,起租租金47300元(已交纳),剩余租金228921.55元分36个月还清。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到期的未支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其他费用和相关损失;承租方怠于或延迟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或者出租方为承租方垫付费用后承租方怠于或延迟偿还该垫付款时,在此延迟期间,承租方应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赵文彬给原告签署了《确认函》一份,确认原告代被告赵文彬履行了买车的付款义务。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5月20日,被告赵文彬共交纳租金25435.44元。2014年5月20日以后,被告赵文彬未向原告交纳租金,共拖欠原告租金203486.11元(剩余租金228921.55元,已交纳租金25435.4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文彬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赵文彬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赵文彬给付剩余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文彬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203486.11元、违约金52142.65元(违约金按千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被告赵文彬负担5134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雅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