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方红与马爱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红,马爱美,刘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796号申请执行人张方红,女,生于1966年5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马爱美,女,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向奎,男,生于1970年2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方红与被执行人马爱美、刘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向奎所有的房产一处,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难以执结,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