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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聂学武与王启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学武,王启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学武。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学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忠。上诉人聂学武因与被上诉人王启忠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