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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红光诉刘宁霞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光,刘宁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陈红光,男。委托代理人张子勇,系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宁霞,女。委托代理人黄文华,系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光诉被告刘宁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志强审判员  王志军审判员  朱艳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