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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减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胜利盗掘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利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375号罪犯刘胜利,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锡林浩特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日作出(1998)锡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刘胜利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3年9月29日、2006年10月11日、2008年9月23日、2010年7月16日、2012年9月12日分别做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刘胜利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五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利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自2001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伍代理审判员  王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