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周光祖与张洪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祖,张洪城,滕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周光祖,男,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洪城,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滕秀霞,女,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洪城在庆云县农商银行徐园子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周光祖申请解除该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洪城在庆云县农商银行徐园子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