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东华与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华,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华被执行人: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申请执行人李东华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其他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东华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志金向申请人李东华支付了32000元,余额135810元未支付。被执行人杨志金与申请执行人李东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达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志金从2015年5月开始,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东华至少给付5000元,至2016年2月28日止,将剩余的135810元全部给付完毕。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 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