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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商二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李士超、刘德荣、张崇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李士超,刘德荣,张崇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10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负责人:李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晓晖,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士超,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夏津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德荣,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魏书新,女,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崇宪,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魏书新,女,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李士超、刘德荣、张崇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傅 雁人民陪审员  李尚臣人民陪审员  栗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