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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潞城市。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长治市郊区。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500元。(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卫跃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