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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骆丹诉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林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丹,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08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中国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申请人:骆丹。被申请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刘显村。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被申请人: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6层7层。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被申请人: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鹏凌苑小区6-3-5-1。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被申请人:陈春林。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1438号古北国际财富中心二期32楼。法定代表人:黄家骝,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151号B栋3410-341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翰,该公司董事长。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骆丹与仲裁被申请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仲裁申请人骆丹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30日提请本院对仲裁被申请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林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丹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