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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701号原告:董某某,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