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中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沈扬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沈扬。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沈扬的民事起诉状,认为:2009年12月1日,被起诉人属下柳州市城中区金沙角片区旧城改造拆迁工作指挥部,对原柳州市东台路东四巷1、2、3号门牌下私宅实施动迁导致其灭失,被起诉人的行为成就了征用事实,由于征用事实的存在,私宅出租人即起诉人,承租人即被起诉人,租赁物即在上述私宅基础上添附后的新宅,自2009年12月1日起,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即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但被起诉人至今未向起诉人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为此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柳州市人民政府:1、依法确认原东台路东四巷2号门牌下私宅不动产物权的归属;2、依法认定上述私宅不动产物权的内容;3、依法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租赁关系成立。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原柳州市东台路东四巷2号门牌下私宅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且该争议系因行政拆迁行为所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与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沈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 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