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张某甲,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包利军,男,浦城县富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被告张某乙,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当天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2012年1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正月,被告独自前往建阳打工,并与居住在建阳市将口镇奶娘巷12号一名也叫张某甲的男子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4月8日与建阳张某甲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丁。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乙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现随原告张某甲共同生活,2012年1月13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8日,被告张某乙与居住在建阳市将口镇将口村奶娘巷12号一名也叫张某甲的男子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丁。原告张某甲提供证据3份。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2012年1月13日的事实。证据2、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的身份基本情况。证据3、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有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出生证明一份、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婚外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张某丁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张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双方产生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在婚姻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张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今后可继续维持该现状。由于被告张某乙未到庭,子女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诉讼解决。原告张某甲以被告张某乙长期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所提供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张某乙对婚姻存在过错,与他人育有一女,但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丙随原告张某甲共同生活。三、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张某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剑附页: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