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蠡执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亚州与刘志云、金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2-11)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州,刘志云,金宅,河间市天翔交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蠡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州。被执行人刘志云。被执行人金宅。被执行人河间市天翔交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蠡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间市天翔交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客运汽车六辆,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应解除对查封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间市天翔交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客运汽车六辆的查封(号牌号码分别为冀J×××××、冀J×××××、冀J×××××、冀J×××××冀J×××××冀J×××××)。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大中审判员  李利新审判员  齐 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