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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梅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一中,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唐梅清,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喻元兴,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梅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22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25元由原告武汉蓝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