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172号原告西安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96号团结板材市场甲1排7号。注册号610100100327435。法定代表人XX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汶晓斌,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注册号110000010451612。法定代表人田厚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美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67.5元,剩余767.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艳梅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宋欢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