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与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上诉人黄×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黄×负担3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由田×负担37.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