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柯荣与万凤军、徐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荣,万凤军,徐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柯荣,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万凤军,男,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徐淑艳,女,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荣与被告万凤军、徐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柯荣承担。审 判 长 张 飙代理审判员 卢政麒人民陪审员 祝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