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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柯荣与万凤军、徐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荣,万凤军,徐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柯荣,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万凤军,男,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徐淑艳,女,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荣与被告万凤军、徐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柯荣承担。审 判 长  张 飙代理审判员  卢政麒人民陪审员  祝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