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潇与马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潇,马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李潇,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马力,男,回族,1974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潇与被告马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潇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潇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李潇负担,退付原告李潇87.50元。审 判 长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