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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潇与马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潇,马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李潇,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马力,男,回族,1974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潇与被告马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潇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潇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李潇负担,退付原告李潇87.50元。审 判 长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