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洪伍与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伍,付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丁洪伍,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付强,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伍诉被告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免收。审 判 长  张若翼代理审判员  潘祉汝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千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