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洪伍与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伍,付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丁洪伍,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付强,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伍诉被告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免收。审 判 长 张若翼代理审判员 潘祉汝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千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