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风雅颂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风雅颂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总经理。被告:山东风雅颂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恒鲁1**号。法定代表人:王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风雅颂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百度“”